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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
AB客
2020-03-1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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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注:本次总署2020年第40号公告是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再申请办理第4次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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