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新版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新版原产地证书,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签发的旧版格式(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Form E证书中文全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东盟证书,目前,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包括: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新版证书变化
一、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扩大
二、证书填制新规
1、白色底;
2、不再限定只能填20项;
3、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4、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简化直运规则要求的,无需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
5、电子化提交单证;
6、HS编码填6位;
7、FOB价仅在百分比标准时必须填写,即新版仅要求当第八栏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份百分比时,才需要在第十栏填写FOB值;
8、原产地标准 “WO”(完全获得)“PE”(完全生产)“CTH“(实质性改变)“PSR”(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百分比”。
三、原产地标准填报
1、完全原产的,填写 “WO”;
2、H.S.编码190410小三角含泰国产原材料填写“PE”;
3、H.S.编码170490、190410、190590 下的各类产品含进口成分时可选“PSR”, 也可用百分比;
4、220290饮品,只适用百分比。
四、实质性改变规则中新增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H)
新版规则中,在实质性改变总规则下,协调制度第25、26、28、29、31、39、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增加了税则改变标准(CTH),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区域价值成份40%”或“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进一步降低了原产地规则严格指数。
五、核查新规
根据原规则,出口方海关或签证机构收到追溯核查请求后,应当迅速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予以回复。升级版协定新增了核查期限延长规则,对于进口方海关发起的核查,出口方海关或签证机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请求将核查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
新版证书样式(sample)
特别提示一
新版FORM E的要求中第3点“可以是生产商申请证书,第七栏显示实际出口商”,这条意味着只要FORM E产地证上显示实际出口商,客户就可以使用及享受关税优惠,可以由第三方出具,而且抬头可以与提单发货人不一致也不会有影响,这也是非常有利于企业办理FORM E产地证的一条。
特别提示二
很多企业以为手里拿着一张产地证就可以走遍天下,随便哪里代办的,反正证出来了。
其实虽然产地证上的内容不多,但是在申请产地证的客户端,出口产品的材质、成份、是否含有进口原材料,以及生产企业名称等项目都是需要申领员提前去备案、申报(当然这些产地证背后的东西,出口商是看不到的)。
这就导致很多出口商以为拿到了这张证书就安全了,但如果真碰上了无良的代理,那么这张证书背后,有可能产品不是你的,生产企业也不是你。在各个国家海关逐步联网的今天,这样看似正常的证书,其实就是白纸一张。这样的“假证”一旦被对方海关查获,不仅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还有可能被列入其海关“黑名单”,享受“逢证必退”的“特殊待遇”。在此也提醒大家,办原产地证,一定要直接向贸促或海关签证机构申办,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附:证书真伪查询网站
贸促会原产地证真伪查询 http://check.ccpiteco.net/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原产地签证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自2019年8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原产地出口签证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生产商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生产商可申请原产地证书。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已取消对无资格申报企业的限制。即原产地证书第1栏可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并由生产商在证书第11栏作出原产地声明。如果出口发票由代理商出具,企业应在第7栏注明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2.问:升级版的东盟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如何填写?
答:总原则: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水果,鱼类,初级矿产品等;对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类似于其他证书的WP标准),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填写“PSR”(完全获得的产品除外,见第3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填写“CTH”(同时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除外,见第5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3.问:对于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要求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原产地标准?
答: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填写“WO”。
4.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或者是上述标准组合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写原产地标准?
答:无论选择何种标准,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填写“PSR”。
5.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既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又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写原产地标准?
答:根据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只要符合要求,填写“PSR”。
6.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如何选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答:产品含有非原产材料,首先查看是否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如在PSR清单中,则按照对应原产地规则进行判断。如果不在清单,查看是否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如在CTH清单中,按照产品4位税则归类变化进行判断,也可以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对于既不在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也不在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则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
7.问:何种情况下,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答: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在原产地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8.问:国内公司是否为第三方?
答:国内公司不属于协定第三方概念。第三方指非缔约方或是缔约方中其他国家或地区(比如,中国为出口商,印尼为进口商,第三方可以为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
9.问:对于存在第三方,证书如何填写?
答:对于第三方开具发票的,应在原产地证书第13栏勾选“第三方发票”,在第10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并在第7栏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称和国别。
10.问:原产地证书更改与升级前有什么不同?
答:维持原来做法。需要注意的,对于原定出口到特定一方的在途货物,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海关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
11.问: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与升级前有什么不同?
答:原产地证书由原有的彩色印刷调整为国际标准A4白色纸印刷。对于多页的原产地证书,续页应和首页有相同的格式、签名、印章和编号。一份原产地证书涵盖的产品项数可超过20项。
12.问:升级版原产地证书何时启用?
答:自2019年8月20日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原产地证书。对于签证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证书使用旧版证书。
13.问:流动证明如何签发?
答:流动证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署税发【2011】89号执行。
14.问:升级版原产地证书货描栏是否还需备注生产商和商标等信息?
答:不需要。
15.问:重发证书,证书上如何体现?
答:证书第12栏填写
“CERTIFIEDTRUECOPYOFTHEORIGINALCERTIFICATEOFORIGINNUMBER DATED”)
16.问:一份原产地证书最多能输入多少项货物?
答:货物项数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