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和政策应对
10月1日后,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该怎么做?
2019年4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即《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70号公告》)。《70号公告》称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商:那么进口商是否可以不用再管中文标签了吗?
海关:不。
《70号公告》更加明确了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海关部门在收到其他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时,也会对其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所以,根据《70号公告》海关部门虽然简化了事前和事中监管,取消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备案工作,但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并没有降低,通过强化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了进口商需要承担的企业主体责任。
进口商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制度改革呢?为降低进口预包装食品安全和标签不合格风险,以下几点建议供食品进口商参考:
仔细审核标签格式版面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且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标示,确保标示内容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仔细审核标签标注的关键性指标
进口商应在进口前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营养标签等项目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必要时,可开展符合性检测进行验证。
整理好完备的标签资料备查
虽然公告实施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在首次进口申报时无需提交了,但是进口商仍应准备好完备的材料,以备被抽中检查。
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商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信息并掌握进口食品属性、适用标准,可更好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外文标签、中文标签)进行审核,将风险控制在源头解决。
寻求行业协会帮助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一定的研究,收集了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资料,甚至会为企业举办标签相关的培训,进口商可予以关注。
总之,取消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不是降低了通关环节的标签监管要求,而是更加强化了进口商需主动承担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责任意识。相关阅读:外贸人注意!这81个国家的客户货款难收,甚至入不了帐!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新模式
1、定义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标签要素
正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规格和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根据情况标注营养成分。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口。
监管新变化
敲黑板!此次变化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由原来的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并强化了事前事后监管。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小编解读:
该规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要求,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为进口商。在产品进口前,进口商就应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
进口时抽检
“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小编解读:
取消备案 ≠ 取消监管,预包装食品在进口过程中还是会被海关部门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一旦被抽中,除标签样张以外,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标签中有转基因声称的,如声称“非转基因”的,提供检测报告;声称是转基因的,提供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标签中声称是有机食品的,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具体到某类食品的标签,海关人员认为根据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或其他标准,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进口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提示: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模式,新起点
新法规:《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新管理: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新模式的实施,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大大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减轻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同时公告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强化事前事后监管,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高进口食品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新要求: 小编提醒,进口商应当尽快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开展自主审核。从正规渠道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经营者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来分辨产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