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确减免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AB客
2020-03-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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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详情>国务院:码头港建费0元,保安费降低20%)
3月16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四、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