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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
AB客
2020-04-1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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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工作指南》指出,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海运确实一点不能马虎。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部署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港口输入,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会同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港口、引航有关防控指南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写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4月10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 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 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 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 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 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2.港口企业通过船舶代理等单位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3.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相关记录显示船员健康正常时,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
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查验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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