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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
税委会公告〔20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就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提出的有效申请完成了审核,决定排除其中部分商品,有关事项如下:
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的其余商品,暂不予排除。
下一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
附件: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税委会公告〔2019〕6号):
一、排除清单情况
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排除清单涉及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对清单一(申报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可参考附表1)、清单二(涉及为执行此次排除措施新拆分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申报时可参考附表2)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全部对美加征关税。
二、如何退税
对于清单一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已加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请相关进口企业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报地海关书面申请办理关税税款退还手续,同时向海关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关税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申报地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海关将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办理关税退还手续。
对于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来源:关税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