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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二批(600亿美元商品)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对清单所列79项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1.排除有效期:2020年5月19日-2021年5月18日
2.可退还加征关税的时间范围:2018年7月6日-2020年5月18日
3.退还加征关税申请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2日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10位HS对照表部分截图:
温馨提示:10位HS编码截止5月12日,仅供参照,以海关实际公布为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4号
本次排除清单共涉及79项商品,对清单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当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即应当在2020年11月12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对美加征关税退税手续。
二、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
对未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的商品,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积极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
截止2020年5月12日,中国已公布实施的历次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如下:
1、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1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清单一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3、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4、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清单一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