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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关税加征市场化排除报关单填制官方规范,C类快件自动免加征
AB客
2020-02-2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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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报关单填报规范、自动排除、税款担保等事项,详情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附排除申报地址(排除编号在该系统获取):

https://gszx.mof.gov.cn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如下图所示:


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三、自动排除事项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表头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2.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注:无论是否在过往排除清单中,原产于美国的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进口都将自动排除加征。

C类快件指的是: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10条规定,在该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① 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② 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③ 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④ D类:前三类以外的商品。

3.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已公布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
1.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清单一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已加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3.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清单一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四、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注:即未取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放行。但如果货物已经放行了且未向海关申请担保的,不再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加征的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通关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温馨提示:
申请主体可自2020年2月25日起注册用户账号(此前已申请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的注册企业可使用原账号,无需重复注册),自3月2曰起登录排除申报系统,提交排除申请。填报说明>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填报说明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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