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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境内得到有效控制,然而随着海外疫情蔓延,国际市场短期不确定性增强,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纷至沓来。
除了订单取消、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等常规风险,全球物流受阻、快递瘫痪、各国采取“封国”、“封城”措施等非常规性事件,又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化。
国际贸易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不管是什么结算方式,最安全的付款条件肯定是100%预付。然而现实中,出口商往往是要在出货之后才能收取部分甚至全额货款。此时如果单凭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很有可能在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出现中途取消订单,或发运后弃货,或因财务状况而无力支付货款,或直接破产等等情况。
怎样才能降低收汇风险?
做信用证更为安全,信用证是此次新冠疫情下,对出口方更为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比电汇TT多一重银行信用,只要开证行信誉好,信用证条款正常,就能大大降低收汇风险。
很多外贸人关注,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开证行会因不可抗力而拒付吗?受益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出货或交单吗?
我们先来看看国际惯例UCP600对“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UCP600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r or negotiates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根据UCP600第36款对于Force Majeure的描述,此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银行在此次疫情期间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关于如何避免开证行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或者拒绝承兑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解决方法如下:
1、根据生产和发货情况,及时修改信用证,保证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出运。
2、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改为国内银行,交单至国内指定银行即完成交单,规避交单期和交单地点风险。
3、排除对UCP600第36款适用规定,开证不可以此条款拒绝承兑或者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