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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通社6月12日报道,越南政府已颁布第64/2020/NĐ-CP号议定,引导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
该议定涉及海关手续、海关检查监督、ATA单证册(ATA Carnet)签发手续、保障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等的规定。
该议定不适用于邮政发出货物和过境货物。
该规定明确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该议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展示品(设备、建材、装饰品、电力设备);广告材料和展示商品;翻译设备、录音设备、摄影设备等。
根据该议定的暂准进出口货物不能以其它目的使用。在活动结束后,暂准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再出口再进口,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货物使用目的转换手续。
关于暂准进出口的时间,该议定规定,货物暂准进出口的时间为12个月(自完成货物临时进口手续之日起),并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使用。
什么是暂准进出口制度?
暂准进出口制度是某些货物(包括运输工具),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并有条件免纳进口关税,暂免提交进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或复进口的货物的法律规定。
暂准进出口制度实施后,进出口企业将享有更多好处。具体为,加入《伊斯坦布尔公约》后,企业只要在商品出口国申请“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然后企业可在一年的期限内在《伊斯坦布尔公约》各缔约国开展相关业务。因此,企业可节省办理海关手续的时间和成本。“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又称为货物免税进口护照,其帮助货物更快地清关。海关机构能够减少大量关于行政手续的工作,从而提高清关的效率。
《伊斯坦布尔公约》于1990年6月26日签署, 1993年11月27日起生效。迄今为止,全球已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为国际交往带来实际利益并确保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便利货物暂准进口活动。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90年6月26日在伊斯坦布尔组织谈判签署了《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包括以前在暂准进口方面制定的所有国际公约,将其作为该公约的附约,其附约A即《ATA公约》。
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5月18日正式加入《ATA公约》及《伊斯坦布尔公约》,并接受其附约A和附约B;对邮运货物是否使用ATA单证提出保留;指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由外贸救助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